201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
2017-10-31 來自: 安陽市廣安氣體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次數:1338
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版內容
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,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保護環境,制定本條例
。
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,應當堅持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的方針,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。 生產、儲存
、使用、經營、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(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)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
責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,建立、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
崗位安全責任制度,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、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。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,考核合格后上崗
作業;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,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。
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國家禁止生產、經營、使用的危險化學品。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
性規定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。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、儲存、使用、經營、運輸
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(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)
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、儲存、使用、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,適用本條例。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,依照有關環境保護
的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蝕、爆炸、燃燒、助燃等性質,對人體、設施、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
品和其他化學品。 危險化學品目錄,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、公安、環境保護、衛生、
質量監督檢驗檢疫、交通運輸、鐵路、民用航空、農業主管部門,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、公布,并適時調整。